向第三者暴力索赔咋定性
于芳与丈夫陈森自2005年起夫妻关系不和,2006年与胡平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09年1月31日,陈森发现于芳和胡平在于芳娘家,于是带领弟弟陈林和妹夫张彪来到于芳的娘家寻找胡平。三人在于芳娘家发现胡平后,先是对其拳打脚踢,后来陈森以胡平破坏家庭为由要求胡平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采取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胡平支付现金4万元。陈森威逼胡平说出银行卡密码,陈林从银行卡支取现金5万元。2月1日晚,尚未给付的1万元由于芳提供担保后,胡平才被允许离开于芳娘家。在此过程中,胡平价值人民币11893元的黄金项链和钱包内3000元现金被抢走。2月8日,陈森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所获财物退还。2011年11月9日、11日,陈林、张彪分别到公安机关自首。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因妻外遇暴力索赔 亲属协助被处刑罚)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陈森、陈林、张彪以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涉嫌抢劫罪。陈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林、张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