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啥后果
2011年11月15日,格尔木法院(2011)格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某某赔偿被害人崔某某挖掘机损失85000元,并承担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林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海西中院。2012年7月20日,海西中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林某某就(2011)格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林某某承担。
判决生效后,原告崔某某来格尔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踏破铁鞋,不仅找不到被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而且发现其变卖了在格尔木的房屋、车辆。2015年2月17日,警方将林某某抓获。林某某归案后,主动交纳了被执行款89525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一“老赖”领刑六个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本案中,在判决生效后,原告崔某某来格尔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不仅找不到被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而且发现其变卖了在格尔木的房屋、车辆。林某某有支付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转移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