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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女子用200元刻假公章诈骗千万构成何罪

2015-05-22 16:24:39 作者:李华阳 67人浏览 0人评论

无业女子用200元刻假公章诈骗千万构成何罪

据被害人郑某声称,2014年6月,他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了黄某。黄某告诉郑某,她在禅城区祖庙路有6个一线临街旺铺可以转手出租。郑某于2014年7月2日与黄某签订了租用6个铺位的协议书,并将70万租金直接汇到了黄某敏的账户里。然而,汇款之后,郑某去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核实情况,才发现自己被骗,事后黄某敏将其中的20万元返还给郑某平后便杳无音信。事实上,郑某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从2009年开始,黄某就不断利用上述方法在自己的亲戚朋友圈里大肆行骗,受害人数多达42人。2015年3月23日,黄某敏在位于禅城区青柯街的家中被警方抓获。经初步查明,黄某敏向被害人提供的《铺位定向书》和收据等上面的印章全系伪造,是其在街头花费200元订做的。据悉,黄某以此方法先后诈骗42人共计1140万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广东一中年无业女子用200元刻假公章诈骗千万)

 

李华阳律师: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在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用私刻的假公章,赢得对方信任,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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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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