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帮网站“偷”影视违法吗
自2012年4月开始,王某为西瓜电影网更新视频。其通过一款名为“昼夜采集”的软件,每天从奇热网上采集更新视频,再复制到西瓜网的后台。而后,西瓜网免费向公众更新点播视频,并在网站网页上提供收费广告服务。王某每个月工资约为3000元。 后来,王某的大学同学张某毕业后没找工作,两人经过招聘,以类似手法开始为7273电影网和tv1999网更新视频,每月工资在1500元左右。后据查证,在一年多时间,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两人先后从优酷、搜狐、腾讯、乐视等网站上,为3家网站更新了500余部影视作品。2013年8月,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两人辩称,刚毕业工作不好找,这样做是为了赚钱养活自己,虽然后来知道可能侵权,但没想到会是犯罪。(来源:法制资讯网 原标题:大学生帮网站“偷”影视获刑 被控侵犯著作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两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影片数量之多,情节严重,已犯侵犯著作权罪。但两人是受雇他人,不是涉案侵权网站实际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