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园人工湖溺亡谁担责
2015年2月3日,一处公园的人工湖里浮起了一具只穿着短裤的男性尸体。经查对死者留在湖边衣服上的身份证,确定其为李某。监控录像回放显示:当天早晨7时41分,途经人工湖的李某,虽然看了看湖边竖立的“湖水很深,环境复杂,严禁下水”的牌子,但四下观望,见四周无人后,还是脱下衣服,翻越不锈钢栏杆,跳入水中游泳。由于刚跑完步和下水太急,李某很快出现抽筋症状,并最终没入三米多深的水中。事后,李某家属以公园管理处没能及时制止、及时施救为由,向公园管理处索要赔偿。公园管理处则以李某系违规下水拒绝。(来源:法制新闻网 原标题:公园若有疏失应分责 游客故意冒险责自担)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涉及到自甘冒险问题,指的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损害发生的危险,而又心甘情愿地冒着损害发生的危险我行我素,以至于发生损害的结果。属于自甘冒险的,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的行为已具备对应要件:一方面,在公园管理处已设立不锈钢栏杆、竖牌警示,甚至明确表示“严禁下水”,而李某已经阅读的情况下,无疑应当预见对应的风险;另一方面,李某明知而违反规定,自然属于心甘情愿地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自身死亡。其亲属也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公园管理处索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