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业主信息,该当何罪?
5月24日电 武汉警方日前侦破一起贩卖个人信息案,上百个新建、在建的楼盘约100万条个人信息被泄露贩卖。这些信息涵盖业主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住址及房屋面积等隐私。目前,9名嫌疑人被刑拘,武汉市公安局中南路派出所办案民警介绍说,这9名犯罪嫌疑人都从事过装修行业。胡某、彭某等4名主要嫌疑人,先后辞掉装修工作,成为倒卖信息“专业户”。2011年起,这些人通过“扫楼”,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手中获取业主一手信息。他们上门找物业公司保安聊天,递根烟,或者是请吃个饭,就能轻易拿到小区业主信息。 警方调查发现,这些信息通过网络转让出售。从2011年开始,嫌疑人胡某用于作案的银行卡上,账目交易就有上千笔,一些汇款还专门注明了“买卖信息费”的字样,涉案金额高达30万元。 警方调查还发现,犯罪嫌疑人与装修公司业务员有合作。武汉市数千家大大小小的装修公司,大多采用电话营销的方式来拓展业务,业务员往往需要掌握一些楼盘信息。嫌疑人向业务员提供信息,业务员打电话谈业务,所得盈利以分成的方式返给嫌疑人。警方提醒,公众在买卖合同中应加入保密条款,必须提供个人信息时,要明确限定这些信息的使用范围。一旦意识到自己被侵权,应注意保留证据以便维权。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武汉百万业主信息泄露9名嫌疑犯被刑拘 记者:记者 冯国栋 李劲峰)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的胡某、彭某等4人通过“贿赂”保安,与物业公司合作的方式非法获取百万业主信息并将这些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出售给装修公司,构成刑法第253条第四款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物业公司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业主信息,是否构成刑法第253条第三款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该款规定所涉及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是那些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利用一定的公权力采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并不包括开发商、物业公司、中介机构等可能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人列为列为刑法所打击犯罪主体,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等”的范围进行扩大化解释,将开发商、物业或其他中介机构都涵盖进去,故从刑事责任角度,基本可以排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泄露客户信息的责任。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或一般的消费者与单位基于某种行为建立了合同关系,并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向单位告知了个人的具体信息,如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资料,那么单位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当负有不得随意对外披露的保密义务,这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附随义务,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