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举报官员为名进行敲诈 男子构成何罪
2014年4月12日,王某从打工地浙江绍兴回老家办事,经过阜阳时,在车站附近给阜南县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邮寄信件,称该书记在计划生育、建房、低保、丧葬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以向有关领导举报相威胁,索要17600元,并要求将钱款打入其账户中;同年12月13日,王某从绍兴给阜南县某镇党委书记邮寄信件,称该书记在丧葬、农补、拆迁、计生、低保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威胁,索要14600元,并要求将钱款打入其指定的账户;同年12月18日,王某又从绍兴给时任阜南县某局局长邮寄信件,称该局长在项目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威胁,索要18200元,并要求将钱款打入其指定的账户。上述被害人收到信件后,并未给予王某钱款,且向公安机关报案。近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农民以敲诈为名敲诈勒索他人获刑一年半 记者:余亚东)
李华阳律师: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标准问题的规定》: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3]157号批复。现对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以向领导举报违纪的方式威胁某村支书、某党委书记和某局长,目的是使他们产生恐惧,交出财务,且索要的数额超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数额较大”,构成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敲诈的对象并没有交出财物,因此王某的行为属未遂,法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