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他人车辆被甩出车外死亡谁担责
2014年1月4日,李某驾驶湘D9DZ78小车去往耒阳做事,沿途无偿搭乘了贺某等人。行车前,李某提醒副驾驶乘坐人贺某系好安全带,当时贺某曾将安全带系好,但贺某因事下车后再上车时未再系安全带。同日8时许,李某驾车沿市一环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夕阳红公寓地段,由于超速行驶,遇前方有情况时,不能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置,致使其车撞上道路中心隔离花坛后掉头,造成车上副驾驶位乘坐人贺某从车窗抛出车外,摔倒在地当场死亡,其他人员均未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为湘D9DZ78车在天安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价值20万元的三者险等险种。(来源:法制新闻网 原标题:搭乘他人车辆被甩出车外死亡 保险公司应担责)
李华阳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本车人员”应当理解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内承载的人员”。所以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前贺某乘坐于湘D9DZ78车的副驾驶上为“车上人员”,而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此时贺某就从“车上人员”变成了“第三人”了,而其所受伤害是因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依法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