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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对社会不满向饮料里注射有毒物质构成何罪

2015-05-29 16:03:08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因对社会不满向饮料里注射有毒物质构成何罪

5月28日晚,东莞市公安机关接到多起报警称,有多人因饮用软包装饮料后感觉不适就医,怀疑有人故意投毒。经缜密侦查,5月29日凌晨2时许,专案组在莞城创业路一工厂宿舍内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关某(男,44岁,辽宁人)抓获,在其居住的房间里缴获医用注射器等作案工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关某对其因为对社会不满,遂用医用注射器向软体包装饮料里注射有毒物质的方式来报复社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东莞公安机关已组织专人对涉案商品进行全部清理下架,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东莞男子向饮料里注射有毒物质被抓 因对社会不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在本案中关某因对社会不满,而向超市袋装饮料里注射有毒物质,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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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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