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间摔伤谁担责
2014年8月2日上午,卓女士因左耳疼痛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日下午3时许,卓女士在医院走廊踩到油渍摔倒致其左侧股骨胫骨折,并进行了左股骨胫骨置换手术,花去医药费用6.5万元。 经司法鉴定,卓女士构成七级伤残。因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卓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来源:法制新闻网 原标题:患者住院期间摔伤 医院赔偿损失)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未对其住院大楼进行有效管理和及时对病房走廊油渍进行清理,没有全面履行对卓女士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卓女士踩到走廊上的油渍摔伤并构成七级伤残,因此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卓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合理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对自己摔伤有一定的过失,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