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者回家途中溺水死亡酒友要担责吗
2014年1月25日晚八时许,刘某和王某、赵某三人到某KTV包房内唱歌,直至凌晨1时许三人离开,期间三人共喝掉啤酒20多瓶。王某、赵某乘坐出租车先行离开,刘某送走二人后独自回家。刘某家人于2014年1月26日18时许向派出所报案称刘某从KTV离开之后走失。2014年2月25日,有群众在某公园发现一具尸体,后经家属确认死者即为刘某。当日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刘某符合溺水窒息死亡之尸体征象,其死亡时间距检验时间为一个月左右。刘某将王某、赵某与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因醉酒者回家途中溺水死亡引发的赔偿案)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作为正常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的酒量,能够分辨及控制自己的行为,对饮酒后自身安全负有首要的、直接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事发后果,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赵某在刘某醉酒后未能尽到必要的看扶、照顾、护送义务,而是自行离开,导致刘某在回家途中溺水身亡,故对刘某的死亡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