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卖房 妻子能否要回
律法网“一枝梅”问:我们家有两套房子,一套自住一套出租。出租的那套房子离我们住的地方很远,每次出租时都由老公与中介、租户去谈,租多少钱、租期多长我都不知情。前些日子,我女儿说要与几个大学同学一起创业,打算用那套正在出租的房子办公,老公死活都不同意。第二天,女儿拉我去那套房子里,想与租户谈谈让他退租,敲开门才发现,老公瞒着我和女儿已于1年多前将此房卖了。请问:这套房屋虽然房本是我老公的名字,但应该算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把当初的购房款退给买主,现在我还能要回来吗?如果买房的人不同意退房,我怎样才能要回来?
李华阳律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房屋是否能够要回取决于买房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如果买房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从无处分权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买房人属于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购房者属于善意第三人时,是无权要回房屋的。如果受让人不属于上述善意第三人,那么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主张其丈夫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权要求购房者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