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半夜偷窃被撞见冒充警察“查暂住”,临走再夺包构成何罪
5月26日凌晨2点多,温岭松门镇西门街一出租房的邹女士,被屋外的狗吠声吵醒。她起床走出隔间查看,发现一名20来岁的陌生男子,穿着黑色带反光条的雨衣站在屋内。“是谁?”邹女士大声喝问道。“派出所的,把身份证拿出来看一下。”男子淡定地回答。邹女士要求男子出示工作证,男子说证件在车上,车停在赴近,还有些同事在那边检查。见对方说得一本正经,而且所穿带反光条的雨衣很像警察平时穿的,邹女士将信将疑地回屋拿出挎包,掏出身份证配合检查。男子看了一会后,将身份证还给邹女士,又问:“楼上还有没有其他人租住?”“还有个小工。”“带我去楼上看一下。”邹女士便领着男子上了楼,叫出房内的姑娘小谢。男子检查了小谢的证件后,还给对方,和邹女士一起下楼。 哪知就要出门时,男子抓起邹女士的一只挎包就想逃。邹女士上前死死抓住挎包,可男子力气大,等小谢下来帮忙时,他早已跑远。 邹女士连忙报警。 第二天下午,嫌疑人郭某落网。 郭某来自陕西,他交代,当晚摸进邹女士的出租屋想偷点什么,却被发现,只好假装警察。后趁邹女士不备抢走其挎包,内有1100元现金和一只苹果手机。(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半夜偷窃撞上女租客 淡定冒充警察“查暂住”)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在本案中,郭某进入邹女士的屋内进行盗窃,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郭某在被邹女士发现后冒充警察脱身,在临走时夺取邹女士的的挎包,若包内价值达到最高法《解释》中的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即构成了抢夺罪。由于盗窃罪和抢夺罪是两个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故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