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泵车在施工时致人受伤能否主张交强险
2012年2月,太仓某混凝土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混凝土泵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23日0时起至2013年2月22日24时止。2012年10月29日,该混凝土公司的员工在使用混凝土泵车灌浆作业时,泵车的灌浆输送管不慎触碰到正在施工的工人周某的身体,致周某从模板上坠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周某的损伤被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2013年9月,周某以太仓某混凝土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来源:法制资讯网 原标题:混凝土泵车在施工时致人受伤能否主张交强险)
李华阳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从交强险的适用前提来看,发生的事故应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或者虽不属于交通事故但系机动车处于通行时发生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虽作为一种特种车辆,既可以作为交通工具行驶,也可以作为生产工具施工。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是作为生产工具施工使用,并非作为交通工具进行行驶,专项作业的行为不是交通行为。并且该被保险车辆是在停稳后进行作业,而非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故涉案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而是生产责任事故。所以本案中混凝土泵车在施工作业中致人受伤所主张的赔偿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