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模仿孩童哭声佯装“绑票”诈骗构成何罪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团伙模仿孩童哭声佯装“绑票”诈骗构成何罪

2015-06-03 15:16:57 作者:李华阳 22人浏览 0人评论

团伙模仿孩童哭声佯装“绑票”诈骗构成何罪

2014年10月,文女士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称她的儿子被绑架,要交赎金,电话里还传来疑似儿子的哭声。文女士救儿心切,赶忙给“绑匪”汇去了三万余元。事后和儿子联系上,文女士方知是诈骗。这是一起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犯罪分子通过网购手机和电话卡,随机拨打福州、漳州等地的家庭固定电话,假装受害人子女的哭声,用哭声引诱对方上当,趁机索要钱财。通过这种方法实施诈骗,简某某等3人形成的诈骗团伙最大的一笔诈骗金额达到32700元。于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简某某等人为谋钱财,经共谋后由张某某提供其位于平和县小溪镇的住宅作为诈骗窝点。诈骗前,张某某购买了11把直板手机和32张手机卡,简某某用SKYPE软件与中间商联系,拿到汇款的账号。据警方介绍,拨打电话前,嫌疑人会先开通“主叫隐藏”。电话接通后,假装是对方的子女佯装哭泣和对方说,“爸爸(妈妈),我被打了,快来救我。” 如果感觉对方害怕并相信,犯罪嫌疑人就会将手机递给另一个冒充绑匪的人告知对方,如果想要孩子没事的话就给他钱,还告诉对方不许报警,如果报警的话就要打孩子。待赎金谈好之后,简某某会把事先中间商的银行帐号、开户行、帐号姓名念给对方,让对方去银行汇款,中间商扣掉15%的手续费后将钱汇到诈骗团伙指定的银行卡上。(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模仿孩童哭声佯装“绑票” 一诈骗团伙落网被判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本案中,简某某、林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拨打不特定多数人电话的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诈骗数额80081元,数额巨大,属其他严重情节,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