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讨债不成 “绑”劳动局工作人员构成何罪
吴某是江西人,在海盐承接工程,是个小包工头。早在2012年,吴某承包了海盐某工地的石材安装工程,顺利完工后对方公司却迟迟没有结清工程款。无奈之下,吴某找到了海盐劳动局,经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此事也算告一段落。然而,直到2014年11月份,对方公司老板仍拖欠着1.8万元的尾款不肯支付。工程款已经作出了让步,比实际的少拿了不少,这事还要一拖再拖,让吴某心里很不是滋味。为了讨个说法,吴某叫上了几个工友又找到劳动局。劳动局的工作人员陈某和沈某接待了他们,在了解情况后,陈某告诉吴某,既然已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那就是表示同意协议上的内容,现在后悔当初协议的价钱太低已经为时已晚,对于剩余的尾款,劳动局也没有权限强制吴某的对家支付,吴某可以自己走司法途径。陈某听到了这事劳动局管不了,便更加气急败坏。在吴某眼里,对方老板既然是本地人,肯定有天然优势,肯定是跟劳动局打过招呼的。于是,吴某就带着工友开始跟陈某吵。一旁的工作人员沈某看到吴某等人气势汹汹、吵吵嚷嚷,严重影响了劳动局的正常办公,便提醒他们遵守规定,派代表协商,先让其他的人出去。吴某一群人一听要让他们出去,气不打一处来,对着沈某叫嚣“凭什么让我们出去,你出去!”然后包括吴某在内的四个人直接冲上前拉着沈某便往外拽,场面一下子就失控了。陈某赶紧报了警。而就在陈某报警的功夫,沈某已被吴某等人连拖带拽地出了劳动局大门。眼看着沈某就要被拖上车了,两名警察及时赶到现场,加入劝阻行列。可警察来了吴某等人还是照拖不误,将沈某拖上车后,吴某牢牢压制住沈某的反抗。民警眼看对方不听劝阻,赶紧调集更多的警力,在多名警察的努力下,吴某等人被带到了派出所。(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浙江嘉兴四男子讨债不成 “绑”劳动局工作人员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本案中,吴某等人在劳动局吵闹,影响了劳动局的正常办公,并且对劳动局的工作人员采取暴力行为,妨害其正常办公,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