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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报复女友上传两人激情视频犯法吗

2015-06-04 16:03:55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为报复女友上传两人激情视频犯法吗

浙江杭州萧山的小莉(化名)平时在家人眼中一直是一个乖巧听话的姑娘。前不久,小莉的母亲突然找她谈话,神色凝重地问她是不是和什么不三不四的男人在交往。“有个男的把你的裸体视频传到网上去了。”小莉只好向她母亲吐露了这段过往:该男子此前与小莉结交、恋爱,但因矛盾增多,小莉企图与他分手,该男子一气之下把两人的激情视频上传到一家黄色网站,还将链接发给小莉以示报复。该男子名叫阿军,真实年龄35岁,山东人,在萧山做水电工。阿军交代,为了和小莉交往,他谎报了年龄职业,自己在萧山打工这么多年,收入不高,一直单身,好不容易有个年轻姑娘看上自己,自己也很投入,为了冒充白领,阿军下了“血本”。后来小莉不理自己,他就想报复对方。很快视频出现在了首页位置,截至破案已有6万多次的点击量。(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友情变企图分手 男子为报复上传两人激情视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本案中,阿军把两人的激情视频上传到一家黄色网站目前,并且截至破案已有6万多次的点击量,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规定,虽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但是其实际被点击量已达到规定一万次以上的两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根据具体情节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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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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