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人联手抢劫同居女友构成何罪
2014年1月,李某通过网络结识了被害人赵小花(化名),后双方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住在赵小花在乐昌市某出租屋,期间,李某拿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供赵小花使用。不久后,李某的朋友陈某多次向李某提出要敲诈被害人赵小花的钱财,想不到李某竟然同意,两人商定,由李某假称当初拿给赵小花的笔记本电脑是陈某的,而赵小花删除了陈某留在电脑内的重要资料,要赵小花赔钱。同年2月28日,赵小花外出回来后,李某与陈某便以上述理由要赵小花赔钱,赵小花发现情况不对,拿出手机欲报警,被李某抢走手机并砸烂,随后李、陈两人使用暴力将赵小花控制在床上,并逼迫其交出银行卡及密码,随后陈某拿着赵小花的银行卡,到银行取走了卡内的6.7万元,期间,李某则持菜刀看守赵小花。陈某回到出租屋后,又用透明胶对赵小花的手脚进行捆绑并封住其嘴,两人先后离开现场。 赵小花待他们离去后,挣脱了捆绑并报警。(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广东乐昌男子与人联手抢劫同居女友获刑10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在本案中,李某和陈某先对受害人勒索不成,后采取暴力手段压制受害人反抗,取走了卡内的6.7万元,两名行为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