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倒卖客户信息构成犯罪吗
张某今年30岁,四川成都人,曾任四川甲金融公司员工。2013年,他跳槽到成都乙担保公司。在担保公司工作期间,张某偶然得知公司负责人卢某希望得到甲金融公司的客户信息资料,张便找到自己的前同事——时任甲金融公司客户管理系统数据维护员的朱某,商议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金融公司的客户个人信息资料。2014年10月,朱某从甲金融公司离职前,将窃取的3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卖于张某、卢某等人。今年3月,张某出现经济问题,便又找到在甲金融公司任职的曾某,教唆曾某以10万元的价格帮其出售手中的3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并与其平分贩卖所得款。曾某在明知张某所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张某出售这36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4月8日,四川甲金融公司发现客户资料失窃后报警。4月14日,曾某在成都市武侯区一茶坊内出售这36万多条信息时被当场抓获,其存有信息的U盘也被查获。(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成都男子金融公司离职后倒卖客户信息被批捕 记者:许茹)
李华阳:《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张某利用尚在经融公司工作的朱某窃取公司3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53条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朱某利用在金融公司上班的便利窃取的3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卖于张某、卢某等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赢一具体情节对其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