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后,医疗期限有多长
2012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阿丽因病没有回公司上班,阳光公司停止为阿丽发放工资和缴纳保险。阿丽向大兴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阳光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病假工资并报销医疗费用。大兴仲裁委裁决阳光公司支付阿丽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5月病休工资6720元,驳回了阿丽关于报销医疗费的请求。阿丽与阳光公司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阿丽认为,其在阳光公司工作期间患上重症肌无力,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阳光公司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阳光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停止向其发放工资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阳光公司认为,2012年5月7日,阿丽患重症肌无力住院治疗。阿丽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阳光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阿丽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应为三个月。2012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终止时,阿丽的医疗期早已届满。阳光公司停止为阿丽发放病假工资并停缴保险,符合法律规定。(来源:法制资讯网 原标题:劳动合同终止后,医疗期限有多长?)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结合本案,阿丽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累计工龄满十年,阿丽在阳光公司工作的时间又不满五年,根据《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阿丽能够享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阿丽主张其应当享受24个月医疗期,但是其所患的重症肌无力,不属于《通知》第二条所列举的特殊疾病,阿丽亦没有经过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医疗期。因此,阿丽患病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阿丽主张其医疗期为24个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