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眼睛被炸伤,生产商应负责吗
2014年4月24日晚,刘某在家门口燃放从上栗某花炮厂内直接购买的其生产的“恭喜发财”烟花时,因烟花散架,被飞出的烟花炸伤右眼,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37天。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事后,刘某家属曾到花炮厂内告知其事故情况,并向其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但花炮厂拒绝调解。因协商不成,刘某将上栗某花炮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9万多元。(来源:法制资讯网 原标题:燃放烟花眼睛被炸伤 生产者被判赔偿11万)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除生产厂商能证明非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外,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刘某要求被告赔偿本案事故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被告上栗某花炮厂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