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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强奸案法律分析

2015-06-09 16:49:07 作者:李华阳 33人浏览 0人评论

离奇的强奸案法律分析

阿现是一名小包工头,43岁的刘某某是他的一名工人。去年9月6日晚上11时许,阿现夫妇召集工人一起吃饭。饭后,阿现有事去忙了,刘某某离开后没走多远,又折回阿现夫妻所住的集装箱内,用暴力将阿冰强奸。阿现回来听说之后非常生气要报警,但心有顾虑的阿冰将其劝止。两人于是打电话叫刘某某前来给个交代,但刘某某说,自己眼睛疼看不见路。阿现就让阿冰骑着电动车去载他。阿冰骑着电动车到刘某某的宿舍,要载其回工地。刘某某叫阿冰下车,自己骑车载她。但刘某某往跟工地相反的方向开,将她载到市区里面绕。在此期间,刘某某再次对阿冰性侵得逞。次日早上8时许,警方将刘某某抓获归案。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老板娘遭员工强奸后欲私了 路上再遭性侵  记者:黄墩良)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本案中,刘某某第一次用暴力将阿冰强奸的时候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但是阿冰夫妇欲私了,在路上阿冰遭遇第二次性侵,刘某某的行为较为恶劣,应根据具体情节对其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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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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