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男子路遇警察自觉停车醒酒构成犯罪吗
今年3月13日,陶某和朋友在工地宿舍和朋友一同饮酒,酒后来陶某提议开车去买烟,当车行至一半,陶某发现前方有闪烁的警灯,于是将车停靠在路边醒酒,不久便被巡逻交警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2.1mg/100ml。在庭审中,被告人陶某辩称,喝酒后启动车辆之初,就发现自己有眩晕、意识模糊等迹象,在驶入国道之后心里开始担忧与害怕,怕造成交通事故,于是就将车停在路边醒酒,之后就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并进行酒精检测。(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酒驾男子路遇警察停车醒酒被抓 法官析为何已停车仍有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在本案中,陶某虽然是在路边停车醒酒被发现,但此前醉酒驾车行驶了一段路程的事实已经成立,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法定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陶某犯危险驾驶罪已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