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掩头盗铃”盗窃宿舍构成犯罪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男子“掩头盗铃”盗窃宿舍构成犯罪吗

2015-06-15 16:03:42 作者:李华阳 24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掩头盗铃”盗窃宿舍构成犯罪吗

 6月3日下午5时许,在晋江内坑镇一家拖鞋厂上班的小刘回到厂宿舍时,发现宿舍门被撬,上个月刚买的一台台式电脑不见了。当即,小刘赶紧报了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调取了宿舍楼梯口的监控,发现当天下午3时许,一男子空着手进入宿舍楼,离开时却提着一大袋的行李,男子还用衣服盖住头,无法看清其具体面貌。“这身材像是我们工厂离职员工邓某。”拖鞋厂一员工看过监控录像后说。经民警进一步确认,男子便是拖鞋厂离职员工邓某。6月9日中午1时许,警方在陈埭镇海尾村抓获犯罪嫌疑人邓某(男,23岁,云南人)。经审讯,邓某如实交代了五起盗窃案和一起抢夺案。(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掩头盗铃”盗窃宿舍 竟被微胖身型暴露身份)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在本案中,工厂宿舍应当被认定为户,故该男子构成盗窃罪。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