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信用卡透支300多万买奢侈品构成犯罪吗
刘某今年33岁,几年前,她和丈夫共同经营一家教育机构。刘某坦言,当时企业每年盈利都在百万元以上。随后,刘某又创办了几家建筑公司,事业越做越大,刘某逐渐走进了富豪的圈子。这样的“人生巅峰”,让刘某有些飘飘然。“有钱了,当然会对自己好一点,再加上周围人都是富豪,自己当然不能降了身份。”为了配得上富豪的“头衔”,刘某开始疯狂购买各种奢侈品,花钱也越来越大方。从2013年开始,刘某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可已经习惯了奢侈生活的刘某依然我行我素,继续疯狂消费奢侈品。由于没有足够的积蓄,刘某动起了歪脑筋,“用信用卡透支,以后再慢慢还钱嘛。”从2014年10月份开始,逾期不还信用卡的刘某陆续接到银行的催款通知,但刘某始终没去归还欠款。截至2015年3月30日银行向大渡口警方报案,刘某所持银行卡透支的本金达140万余元,加上所欠利息及滞纳金,刘某共计欠下该银行170余万元。刘某到案后,民警在调查中还发现,其在全市范围内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其名下信用卡透支金额总额高达三百多万元,均用于各种高档消费或套现。刘某到案后,其家人开始四处筹集资金向银行还款,但因为刘某欠款过多,家人一时无法筹到足够的钱。“我们都不晓得她花了这么多钱。”刘某的父亲称,为了给女儿还钱,他只能将家中的房子卖掉。(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子信用卡透支300多万买奢侈品 家人卖房还钱 记者:景然)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在本案中,刘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而无法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若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