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规定“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是否有效
当我们在超市、商场购物结账后都会收到商家出具的购物小票,小票上除了罗列购物清单及价格之外,最下面还有一行“迷你”小字:“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也许有的消费者不需要开具发票,但也有的消费者因公购物或其他原因需要发票予以报销,真的必须要在一个月内办理吗?如果消费者逾期未办理,商超能以超过一个月为由拒绝开具发票?“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浅析“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法律属性 作者:崔艳)
李华阳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是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像经营者主张权利的重要凭证,开具放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规定在一个月内索要发票,若要在一个月之后拒绝开具发票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还规定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内容,经营者在购物小票下方打印“迷你”小字“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显然是一种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法定权利,免除了自己的法定义务,也未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在这种情况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经营者就不能以超过一个月为由免除其出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其这个格式条款实际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