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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示缺失消费者可主张什么权利

2015-06-16 16:17:49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食品标示缺失消费者可主张什么权利

2013年2月19日、2月24日、3月1日,原告郭某先后在某超市成都高新店购买价值3234元的柠檬骨胶原美肌、维生素蓝莓舒眼果饮(果汁饮料)。上述果饮生产厂家为时代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高新店系从该产品的经销商深圳某实业公司采购。随后,郭某以其购买的上述果饮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举报。当年5月,该局作出处罚决定,以上述二果饮未依相关规定标明果汁含量、未标明生产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维生素蓝莓舒眼果饮标签上标明含有花青素实际却未添加,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上述果饮948盒、445盒及违法所得2127.1元,罚款31万余元。之后,郭某将某超市及高新店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并给予货款十倍的赔偿。(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食品标示违反强制性规定 成都一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李华阳律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等内容。而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包含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标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该两种果汁饮料作为预包装食品,未注明生产者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未注明果汁含量,且标签载明的添加剂花青素实际未添加,明显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郭某可以向超市请求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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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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