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雇用工人受伤致残谁担责
2012年7月27日,某物流公司驻重庆办事处负责人苏某打电话给张某,让其为公司卸货。当晚,苏某让张某看管公司仓库。张某在看管仓库过程中不慎摔伤。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张某认为,苏某是物流公司驻某区办事处的负责人,故其受雇于苏某和物流公司,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其损失。苏某辩称,张某系其临时请的劳务人员,应由苏某自行承担责任,而非由自己和物流公司负连带责任。 物流公司辩称,张某是由苏某临时请来照看仓库的,应由苏某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无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临时雇用工人受伤致残 物流公司被判担责八成)
李华阳律师: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在本案中,苏某作为物流公司驻重庆办事处负责人,通过劳务市场找到张某为公司卸货、看管仓库,是作为工作人员处理物流公司事务履行职务的行为,对张某的临时雇用的法律后果归于公司。张某作为临时工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