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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回家后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工伤吗

2015-06-18 16:01:15 作者:李华阳 418人浏览 0人评论

职工回家后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工伤吗

徐大永是江苏省滨海县兴达农电有限公司坎南营业部职工,负责总表安装、抄表和线路维护。2013年7月16日至18日,天气非常炎热,坎南营业部此时恰安排徐大永白天外出催缴电费、安装计量表和线路维护,并且16、17两日晚还值夜班。18日白天,徐大永和同事一起安装总表,下午徐大永开始感觉身体不适,于晚19时左右下班回家。7月19日凌晨零时许,徐大永病情加重,被送至医院急诊抢救,CT检查为脑干出血。零时30分,徐大永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抢救,后于19日中午在转院途中死亡。7月20日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导致死亡。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徐大永亲属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认为,徐大永是在回家后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不属于建立在此前提下的突发疾病死亡和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2013年9月30日,该局作出滨人社工认字[2013]第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徐大永的亲属不服此决定,诉至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病亡视同工伤的构成条件及认定 作者:王成玉 李林清)

李华阳律师: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此处,主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的异议。该规定没有表述成“经抢救48小时之内无效死亡的”,显然是在强调48小时的抢救时间是从突发疾病开始起算,而不是在抢救开始之后。在本案中,徐大永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身体已经出现异常,虽未被立即送医抢救,但其死亡从初始发病时起算,尚未超过48个小时,故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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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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