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两万元钱卖掉亲生女儿构成何罪
2013年9月6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医院内,陆某生下一个女孩(与刁某的非婚生女)。女孩的父亲刁某联系高某,准备卖掉孩子。高某则电话联系苏某,告知其去抱孩子。之后,苏某转告白某。次日,白某与其岳母赶到医院,准备抱走女婴,并补偿给刁某1万元的营养费和医疗费。刁某认为对方给的领养费太少了,就跟对方要两万元,并说:“孩子归你们抚养了,我以后也不看孩子了。”白某与其岳母交钱后将孩子抱走。女婴被抱走后,孩子的母亲陆某收拾床的时候发现了一万多元,刁某告诉她这是要孩子的人给的营养费。(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狠心父亲仅为两万元钱卖掉亲生女儿 获刑六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亲生父亲,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该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在本案中,刁某将自己的亲生孩子当做商品买卖,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