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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吗

2015-06-19 16:03:11 作者:李华阳 44人浏览 0人评论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吗

律法网网友“天意”问:我应聘到某设计公司当会计,与公司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1个月之后,公司以我在试用期表现不好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说明具体理由,公司答复说:“在试用期内,只要公司认为你不合适,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有权解除你。”请问法律规定是这样吗?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仅以其认为于某不合适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只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录用条件实际存在,同时还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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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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