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独吞儿子60万赔偿金拒绝分给儿媳构成犯罪吗
2014年2月,郭某在外装修时不幸坠楼身亡,事后60万元赔偿金由郭某的母亲张某保管。经儿媳罗某多次协商,张某不予支付孙女的抚养费和儿媳罗某应得的赔偿金,起诉法院后,判决张某支付罗某22万元,但其未按时履行判决书义务,并与女儿于2014年10月在农村合作银行将存在其名下的赔偿款60万元现金全部取走。后经罗某申请执行,张某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套住房以市场价抵付申请人,但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无法执行。在法官调取其取走赔偿款的银行监控视频后,张某拒不交出赔偿款,法官也再未查找到其他财产线索,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况。目前,经榆中县公安局启动侦查程序,将张某刑事拘留,张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主动履行22万元判决义务。(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婆婆独吞儿子60万赔偿金 丧夫儿媳手中判决成白条 记者:李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张某保管60万的赔偿金,经儿媳罗某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法院后,判决张某支付罗某22万元,但其未按时履行判决书义务,并与女儿于2014年10月在农村合作银行将存在其名下的赔偿款60万元现金全部取走。后经罗某申请执行,张某虽然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套住房以市场价抵付申请人,但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无法执行。张某的行为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况,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