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单身汉以零食为诱饵 猥亵邻家六岁女童构成何罪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六旬单身汉以零食为诱饵 猥亵邻家六岁女童构成何罪

2015-06-23 15:16:03 作者:李华阳 34人浏览 0人评论

六旬单身汉以零食为诱饵 猥亵邻家六岁女童构成何罪

2015年2月11日上午10时许,蔡文见邻居女童丁丽在自己家的院坝独自玩耍,便心生邪念,以给付饼干等零食为手段,将丁丽引诱至家中,对其采取抚摸等方式对丁丽进行猥亵,直到丁丽祖父呼喊丁丽,蔡文才停止其猥亵行为。案发次日,蔡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六旬单身汉以零食为诱饵 猥亵邻家六岁女童)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在本案中,蔡文以给付饼干等零食为手段,将丁丽引诱至家中,对其采取抚摸等方式对丁丽进行猥亵,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