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单身汉以零食为诱饵 猥亵邻家六岁女童构成何罪
2015年2月11日上午10时许,蔡文见邻居女童丁丽在自己家的院坝独自玩耍,便心生邪念,以给付饼干等零食为手段,将丁丽引诱至家中,对其采取抚摸等方式对丁丽进行猥亵,直到丁丽祖父呼喊丁丽,蔡文才停止其猥亵行为。案发次日,蔡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六旬单身汉以零食为诱饵 猥亵邻家六岁女童)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在本案中,蔡文以给付饼干等零食为手段,将丁丽引诱至家中,对其采取抚摸等方式对丁丽进行猥亵,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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