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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上课玩牌遭罚跳楼身亡学校应担责吗

2015-06-24 14:16:05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男生上课玩牌遭罚跳楼身亡学校应担责吗

小辰(化名)生前就读于北京平谷某中学高二年级。2013年8月11日起,该校在暑假期间为即将升入高三年级的学生补课。8月19日上午英语课时,小辰说有点犯困便和同桌玩牌,被高三年级主任张某巡视发现。小辰和同桌进行了道歉。下午,张某均不允许二人上其所教的数学课,导致二人在外面站立两节课。另两节语文课时,班主任让小辰搬椅子坐在教室前面、让其同桌搬椅子坐在教室后面,二人用书籍当椅子,椅子当课桌上课。后张某决定对二人停课,让班主任联系家长领回家。在联系家长时,小辰走出教室从教学楼二层厕所窗户跳下,后抢救无效死亡。小辰的父母将该中学诉至法院,认为该校老师对其儿子辱骂、体罚、停课,严重伤害了小辰,是导致其跳楼死亡的直接原因。此外被告违反规定在暑期给学生补课存在过错,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被告学校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补课系学生自愿,学校是无偿补课。事后校领导进行了慰问,并垫付医疗费用1万元,又借支给原告2万元。(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高二男生上课玩牌遭罚跳楼身亡 学校被判赔63万 记者:王蔷 )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本案中,高三年级主任在小辰和同桌做过道歉并在班主任带二人找其解决的情况下坚持作出停课决定,处理方式简单生硬,属于以罚代教。其让家长将小辰领回家客观上也造成了小辰思想上的较大波动,不允许二人上数学课而站立两节课,事实上亦是变相体罚。班主任上语文课对小辰与同桌用书籍当椅子、用椅子当课桌,给二人造成的人格尊严受损未予重视。综上,被告老师不仅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方式亦明显失当。学校应对小辰跳楼身亡负有主要责任。小辰跳楼亦与自身性格、家庭教育等因素有关,自身存在过错,故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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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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