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不雅照敲诈女友28万元构成何罪
2014年5月,被害人李女士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请吃饭”认识了被告人赵某,相识后两人互相添加微信,在后来的聊天中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过程中,应赵某要求,李女士通过微信将自己的部分私密照发给赵某并和赵某进行裸聊。一个月后,两人因经常发生争执而分手。但李女士没有想到,此时危险的种子已经种下。因对分手心有忿恨,同时为了谋财,赵某想到自己的手机里还存有李女士的裸照,便想以此相威胁。2014年11月15日,赵某给李女士留言,称自己手里有之前聊天时不雅内容的截图及裸照,要求李女士陪自己一个月,否则就把照片发到网上。李女士不同意该请求,问有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让赵某删除照片。赵某遂称可以将照片买回去,一张一万元,并称自己手里有28张照片,向赵某索要人民币28万元。赵某说28万元不是小数目,自己需要时间筹集,于是两人商量先支付定金1万元。后被害人李女士向赵某转款共计1万元。2014年11月19日,两人约定到某快捷酒店的房间交易剩余的27万,被告人刚刚赵某到达宾馆房间门口,便被等候多时的民警抓获。(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女子与男友裸聊 分手后男友以不雅照敲诈28万元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办案中,赵某利用与李女士交往期间存在手机里的不雅照相威胁,让李女士用28万元买回去,其行为符合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