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银行贷款办不下来购房定金能退还吗
2014年8月25日,邓某拟购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楼盘房产。经双方协商,某公司为甲方,邓某为乙方,双方订立了《认购协议书》,对认购房屋面积、单价、总价,购房定金、违约金、首期房款交付、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二条约定“乙方在签定本认购协议书之日需向甲方交纳购房定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乙方不违约时,本定金可冲销购房款。签定协议后若乙方途中要求退房的,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给甲方,余下所交定金待该套房再次出售后返还给乙方(不计利息)。”签订认购协议书当日,邓某将购房定金20000元交付某公司。2014年9月12日,邓某向某公司提交《退房申请书》,以无法成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为由向某公司提出退房申请,并要求某公司退还其所交的20000元定金。2014年10月20日,某公司退还邓某购房定金15000元,余款5000元未予退还。2014年12月22日,邓某以某公司未全额退还购房定金为由诉至我院,请求解除双方的《认购协议书》,并要求某公司返还5000元定金。(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还吗 作者:班文敏)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某公司与邓某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签约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和履行义务。买受人邓某不能办理贷款支付首付款而申请退房,原因在于邓某一方,与出卖人某公司无关。据此,导致本案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买受人邓某,对于邓某交付给某公司的定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邓某的诉求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