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为保鲜向臭豆腐中添甲醛构成何罪
6月5日,公安机关就此案提请该院审查逮捕。经查,今年31岁的王磊于2014年4月来到六安市经营“湖南臭豆腐”,由于每天都要制作上千块臭豆腐,当天没能售完的臭豆腐如何保鲜是个大问题。当得知在臭豆腐中滴入甲醛可以使臭豆腐不腐烂,王磊便从化工站先后采购了10瓶甲醛溶液用于豆腐防腐保鲜。“掌握”了这一方法后,王磊开始大量生产并储存臭豆腐,除自己零售外,还批发给六安、合肥等地的其他小吃经营者。经过检验,现场查获的臭豆腐及卤水中均含有甲醛。(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无良商贩为保鲜向臭豆腐中添甲醛 臭豆腐变"毒豆腐")
李华阳律师:《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 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 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在本案中,甲醛是用途广泛的化工产品,对皮肤黏膜有刺激作用,且具有强致癌性,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属于有毒物品,王磊为保险臭豆腐而故意添加,其行为已经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