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索要退款构成何罪
被告人朱某以7200元的价格从薛某手中购买摩托车一辆,使用一星期后发现该车有毛病,遂找薛某退车,被薛某拒绝。后朱某纠集多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薛某无奈退给朱某800元。四天后,朱某又以同样手段从薛某处要走300元。数日后,朱某等人又以暴力威胁要钱时薛某报警,朱某被抓获。(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使用暴力索要退款构成何罪 记者:郝绍彬)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恐吓他人,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中,朱某纠集数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薛某“被逼无奈”退给朱某财物,充分说明被害人的意志自由被控制,在胁迫下给钱,而敲诈勒索罪不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选择自由,所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采取强迫行为迫使交易完成,即“强迫行为”在“交易行为”完成之前,而本案中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的殴打行为在购车行为完成后一星期后,故不属于强迫交易罪。依据《刑法》抢劫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抢劫罪的行为结构为: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交出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故朱某符合抢劫罪特征,构成抢劫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