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因口角烧伤同事构成何罪
2000年3月29日,107路车徐家山调度站,聘用司机刘某和女调度员郑新发生口角。当日16时许,刘某从附近加油站买来10元钱汽油,向脸盆内倒出部分汽油后浇在调度员郑新身上。由于当时调度站生炉子取暖,汽油遇火引发爆燃,导致郑新在内的3名公交人员被烧伤。经鉴定,郑新与另一名公交司机王元元面部烧伤为重度二级,另一名工作人员为轻微伤。案发后,刘某潜逃。2014年10月16日,刘某在乌鲁木齐落网。“发生口角后,我一时气不过来,就去买了汽油。向有水的脸盆倒汽油,泼洒到郑新身上,只是想教训她一下。”刘某说。调度室发生爆燃时,刘某就后悔了,“我想一死了事,还跳过黄河。后来寻死未成,这才逃到了陇南宕昌县,之后又逃到乌鲁木齐市。”(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泼汽油烧伤三同事公交司机潜逃 15年后受审 记者:许沛洁)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导致郑新与另一名公交司机王元元面部烧伤为重度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