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人是否享有保险索赔权
2014年4月,王某为其轿车投保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在保险期内,其朋友马某借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人身损害,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之后,赵某起诉马某、王某及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投保人王某要求保险公司全部负担此赔偿费用,而保险公司则以马某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偿。(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借车人是否享有保险索赔权)
李华阳律师: 《保险法》第1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并不仅仅局限于投保人,还应该包括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实际驾驶人常常不一致,因此,投保人缔约保险合同所追求的保险利益,决不仅仅在于保障自己的责任利益,还应该包括机动车的实际驾驶者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责任利益,因此合法的车辆借用人也应该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范畴内。此外,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被保险人定义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解释为投保人及其合法的实际驾驶人。本案中,马某合法借用了朋友王某已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将其认定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其享受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