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到开采抽沙河段游泳溺亡由谁担责
2013年3月11日中午放学后,广西博白县三滩镇某校小学生李某(9岁)与其同学黎某到该镇建中村大江浪河大沙浪段游泳。由于村民覃某伟、覃某力、覃某宁于2012年8月在该河段经营沙场挖采抽砂作业,同年9月29日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后停业,因沙场开采后挖了很大的坑,水位很深,又未及时填补,致使该河段的水位深浅不一;加上经营者对该河段不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学生李某游泳到深水窝时不幸溺水身亡的悲剧。 2013年8月6日,原告李某生、覃某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覃某伟、覃某力、覃某宁互负连带责任承担李某死亡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小学生到开采抽沙河段游泳溺水身亡的法律责任 作者:江滔)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覃某伟、覃某力、覃某宁在该地开办沙场后,对河道进行非法采沙,改变河道结构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停业后又为及时填补,致使该河段的水位深浅不一,加上经营者对该河段不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李某游泳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生、覃某兰是受害人李某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对被监护人李某的安全教育、预防和避免危险的工作疏于管教,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行为上也存在过错而且是主要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