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无牌摩托车构成何罪
3月25日上午,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108国道青衣江路口执勤时,发现一名男子如此打扮驾驶着摩托车摇摇晃晃,当即上前招呼他停下,结果发现该郭姓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交警问他是否知道自己违法的时候,他还反问交警“我哪里违法了”?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居然一无所知。民警随后又将郭某带到医院进行了酒精测试和抽血检验,测试结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6.1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提瓶酒单手握车把 无证醉驾无牌摩托车被拘 记者:唐金龙)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在本案中,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根据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