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能否直接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孙某(男)与何某(女)于2004年在外打工相识谈婚并开始同居,2006年4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7月28日生一男孩。2011年2月7日,何某与孙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小吵,何某外出不归,毫无音讯,下落不明。2013年10月12日,孙某以何某下落不明已满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之法院,要求与何某离婚并自行抚养小孩。另查明,结婚后孙某与何某夫妻感情尚可。(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不能直接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十二条 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对何某须进行公告查找,通过查找确无下落,人民法院方可解除他们婚姻关系。因此,公告查找是解除“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