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殴打方式索回借条构成何罪
2013年9月8日,唐某向李某借款4万元,并手写一张借条,约定5个月后归还。到期后,唐某找各种借口不还。2014年3月15日,李某对唐某说,如果再不归还借款就向法院起诉。唐某怕李某真起诉,便想找机会弄回借条,使李某没有证据而打不成官司。2014年4月2日中午,唐某对李某进行殴打索要借条,无奈之下,李某将借条给了唐某,唐某拿出打火机,立即将借条烧掉。(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以殴打方式索回借条是侵占罪还是抢劫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唐某因借款向李某出具了借条,而该份借条实际的占有者及借条上金额的所有者为李某,唐某通过暴力手段欲抢回借条,表面上是抢回自己所出具的借条,实际上是想毁掉借条,占有李某的4万元钱。显然,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强行劫取李某借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