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当日被放鸽子 男子诉法院讨要彩礼能否得到支持
本是小李订婚的大喜日子,但是当他的亲朋好友集聚一堂时,却戏剧性的发现女友小王一直没有出现。第二天,觉得失了面子而恼羞成怒的小李决定解除婚约,同时要求小王返还之前所收的彩礼。在协商不成后,小李将昔日的恋人小王告上了法庭。13日,记者从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据了解,小李送给了小王一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以及一枚钻戒作为彩礼,价值人民币共计约3.3万元。在法庭上小王辩称,自己之所以订婚当日没有出现在喜宴现场,是因为小李根本没有及时通知,自己是在订婚当天早上才知道的,但是因为身在其他县市出差,根本无法赶回来,因过错责任在于小李方,且双方早已同居生活,故彩礼不应该返还。而小李反驳称,双方目前为止并没有同居,据出庭作证的媒人讲述,小李希望聘金数额为5.8万元,小王坚持索要10.8万元,媒人本想作为中间人希望双方在8.8万元这个数目上达成一致的,但是最终没有谈得拢。小李称,小王的作法是将他们两个人的感情当成了商品来按斤论两的进行买卖,不满足她们要求就借口不参加订婚,这让自己非常心寒。(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订婚当日被放鸽子 男子一怒之下诉法院讨要彩礼 记者 谢盼盼)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习俗,男、女双方为达成结婚目的,而由男方向女方馈赠彩礼,这是一种基于双方能够达成结婚的一致目标而实施的馈赠,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本案中在婚约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小李要求小王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小王负有返还原告彩礼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