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界限
被告人严景琨预谋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牟利,后在被告人苗丰山的介绍下与被告人陈国辉相识。2010年12月23日,严景琨同女友被告人杨藩携款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向陈国辉支付购毒款50万元,同月25日,严景琨、杨藩到上海市从“大勇”处取走甲基苯丙胺1700余克,并乘坐长途客车运回辽宁省大连市。同月30日及2011年1月2日,严景琨、杨藩又分别在成都市、上海市向陈国辉支付购毒款共计160余万元,从陈国辉和“大勇”处取走甲基苯丙胺5500余克、氯胺酮(K粉)100克,并乘坐长途客车运回大连市。同年1月4日,严景琨分别贩卖给尤广利、考呈亮甲基苯丙胺20克和50克。次日,公安人员将严景琨、杨藩等抓获,并从杨藩随身携带的包中及严景琨藏匿毒品的房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6970.28克、氯胺酮74.43克。另查明,严景琨到案后检举另案被告人倪成双运输甲基苯丙胺128.98克。倪成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毒品犯罪中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界限)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本案中,被检举人倪成双运输甲基苯丙胺128.98克,在没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中实际掌握的毒品数量量刑标准,一般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人民法院根据倪成双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经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且不存在因为被告人严景琨检举后,倪成双有新的量刑情节经依法从宽处罚的情况。因此,严景琨的检举行为构成立功,不构成重大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