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效力
黄某与邓某系夫妻。2008年3月,黄某与邓某二人出资19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邓某一人。2010年10月21日,邓某瞒着妻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邓某将该房屋以27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先付20万元,入住此房后付清余款,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协议签订后,王某于2010年10月26日向邓某支付购房款20万元,一周后王某搬进该房并付清余款,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2月,一直不知情的黄某发现此事,找到王某要求其搬出该房屋,王某称邓某以27万元的价格已将该房屋卖给自己,拒不搬出。黄某与王某协商无果,遂将王某、邓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邓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王某归还房屋。(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效力)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虽然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只有邓某一个人,但是购买房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邓某处分的为夫妻共有财产,邓某未经过黄某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之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事后共有人黄某对合同没有追认,邓某事后也没有取得房屋的处分权,所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综上,邓某未经黄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王某应当归还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