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是否仍然有效
胡某(男)与周某(女)于2001年1月结婚,并于2002年2月生育一女孩胡月。2008年12月胡某与周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归胡某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胡月所有,周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胡月由胡某直接抚养,周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2010年12月,胡某与周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有其他婚姻历程。二人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周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复婚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故要求分割平房和楼房(其中楼房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审理中,胡某抗辩称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非共同财产,无须分割。(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是否仍然有效)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第十八条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除了绝对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本案中,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对平房进行了分割,平房已经成为胡某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周某无权分割案涉平房。而关于楼房,胡某与周某在第一次离婚时已经达成了将共同财产楼房赠与子女的协议,故应当严格遵守,盖楼房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已经归女儿所有,周某无权要求分割已经处分给子女的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