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之行为认定
2013年6月,家住江西省分宜县的严某拾得一张信用卡,并发现卡片的背面有6个数字。为测试该卡是否有效,严某持该卡在该县某超市里进行小额消费,发现该卡依然有效,密码就是那6个数字,并查询到该卡中的信用余额。当晚,严某持该卡在ATM机中取现1.2万元,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后严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赃款。(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之行为认定)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数额较大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严某作为非持卡人,在拾得信用卡后并未将其归还持卡人或相关机构,反而产生了非法占有并从中获益的意图,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为实现其意图,严某实施了一系列行为,先是通过刷卡消费的形式,发现该卡是真实有效、能够正常使用,并成功获取了该卡使用密码,再通过ATM机取款获取了一定额度的现金,进而占有并使用了这笔现金,严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冒用”的情形,既造成他人财物的缺失,又侵犯了信用卡管理规定,还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客观上产生了社会危害性。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涉案数额达0.5万元的即属于“数额较大”,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严某持卡取现1.2万元,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限度,故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主动投案系自首,主动退赃系悔过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