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之行为认定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之行为认定

2015-07-09 17:24:51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之行为认定

2013年6月,家住江西省分宜县的严某拾得一张信用卡,并发现卡片的背面有6个数字。为测试该卡是否有效,严某持该卡在该县某超市里进行小额消费,发现该卡依然有效,密码就是那6个数字,并查询到该卡中的信用余额。当晚,严某持该卡在ATM机中取现1.2万元,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后严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赃款。(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之行为认定)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数额较大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严某作为非持卡人,在拾得信用卡后并未将其归还持卡人或相关机构,反而产生了非法占有并从中获益的意图,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为实现其意图,严某实施了一系列行为,先是通过刷卡消费的形式,发现该卡是真实有效、能够正常使用,并成功获取了该卡使用密码,再通过ATM机取款获取了一定额度的现金,进而占有并使用了这笔现金,严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冒用”的情形,既造成他人财物的缺失,又侵犯了信用卡管理规定,还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客观上产生了社会危害性。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涉案数额达0.5万元的即属于“数额较大”,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严某持卡取现1.2万元,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限度,故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主动投案系自首,主动退赃系悔过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