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假离婚证共谋骗取拆迁款如何定性
黄某有一处某县区房屋,属拆迁范围,为取得更多的拆迁安置补偿款,黄某多次托人找拆迁审核员蒋某想法帮忙。在蒋某的授意下,黄某制作了假离婚证等分户证明材料,交给蒋某操作。后蒋某以黄某“离异”妻子名义伪造了总额46万余元的分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加盖自己掌握的审核章,交财务支付。在首批补偿款10万元领出交给汪某持有后不久,蒋某的行为暴露,剩余款项未能取得。(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伪造假离婚证共谋骗取拆迁款如何定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本案中,黄某多次托人找拆迁审核员蒋某想法帮忙,并在蒋某的授意下,黄某制作了假离婚证等分户证明材料,交给蒋某操作,根据《刑法》之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故蒋某、黄某构成贪污罪共犯。